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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单方交通事故伤害 应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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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心提示:受伤职工认为其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职工对于其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该举证不属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在原告未能完成其初步的举证责任情况下,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
作者
陈福祝
王建成
机构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第5期56-57,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交通事故
事故伤害
申请人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
行政机关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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