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结果犯相比,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能够通过扩展法益范畴实现法益保护。部分抽象危险犯是允许反证的,且可以通过法益论和规范论两种路径相结合进行规范限缩。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是在刑事违法性标准下设置的一种根据危害性程度判断危害行为是否具备应当以犯罪论处的实质解释方法与定量界定尺度。"但书"出罪与抽象危险犯允许反证是两种不同的出罪方式,在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上有所不同,且并不是所有抽象危险犯都能适用反证出罪,但所有抽象危险犯均有机会适用"但书"出罪。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7年第5期1-11,共11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