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产抵押权的机械植入引致的法体系混乱,是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的理论依据。由此,决定了对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编纂是一个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编纂。多元化路径和一元化选择,虽不可兼得但有优劣之分,一元化选择更适合全局性问题的解决。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编纂需要从宏观体系设计和微观技术操作两个方面着手。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4-13,共10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立法研究”(13BFX093)
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统一动产担保物权法立法研究”(12YJA820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