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限权与利益平衡的混合逻辑下,院庭长办案在全国大部已推开落实。但实践中院庭长选择性办案、挂名办案、借力办案较多,导致了制度运行的虚化。究其原因:在司法责任制下,法官办案会尽量选择少办案件、办理简单案件,甚至意图借力办案或将个体决策变为集体决策。院庭长行政权力是实现这一意图的前提条件,且衍生导致院庭长与普通法官形成了一种共生关系。鉴于上述情况,应当采取行政权与审判权相对分离的策略,将院庭长办案定位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确保院庭长和法官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建议院庭长不参与普通法官同步分案,在初次分案中发挥管理调控作用,院庭长办理案件经普通法官筛选,变把关为亲自办理。同时要正确定位司法责任,将所有法官从裁判恐惧中解脱出来,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优势。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90-98,共9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