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以放活木材经营权为重点,加大放权力度一是取消木材生产计划下达,规范采伐限额安排管理,建立采伐限额结余月公告制度,促进限额使用透明、公开化。二是下放商品林的木材采伐审批权限,将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审批下放到乡镇。同时,将公益林的采伐权限审批下放到县级林业部门。除区直林场外,将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木材采伐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放宽用材林采伐限制,将松杉的采伐年龄由26年调整到16年。开展速丰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放开竹林采伐和竹材运输管理,放开放松桉树等速丰林的采伐和运输管理.
出处
《绿色中国》
2017年第16期44-45,共2页
Gree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