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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的司法认定——中静公司诉上海电力公司等股份转让纠纷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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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中,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或未参加竞价但主张行权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交易所不能根据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对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法院应予以支持;其他股东对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赵元松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5期33-41,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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