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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出质登记的矛盾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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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合伙制度的引入,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丰沃的土壤,这也正契合立法者为企业提供多种管理与融资形式,充分释放经济活力的初衷。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投资人对于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文章认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作为投资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虽然符合我国《物权法》对于质权标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份额质权的设立却面临无法登记的困境,尽管个别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通过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财产份额质权,而现实中质权的设立却往往阻碍重重。为此,需要立法者在立法上能够给予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的出质以立法与政策上的支持。
作者 周戈扬
机构地区 华中师范大学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5期117-11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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