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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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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侦查机关以其他事由通知其到侦查机关的,客观上虽有物理空间的移动,即从他处到了侦查机关,但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是侥幸的心理,与其到案后没有明确投案的意思表示、供述避重就轻、经提示才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其没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4期43-45,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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