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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改变内部组织架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被引量:
2
Change of Employing Unit Internal Organization Shall Not Indicate Significant Changes of Objective Circum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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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益,通过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的方式使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进而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
白金城
机构地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4期49-5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内部组织架构
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
运营成本
工作岗位
合同订立
合同法规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5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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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2018年 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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