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办证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边界
Scope of Fulfilling Contract Rescission Rights in Case of Postponed Certificate Handling
摘要
【裁判要旨】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出卖人如约向买受人交付了商品房,但因出卖人(开发商)原因造成迟延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依据双方约定,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不属于根本违约情形。对于合同未约定该解除权行使期限.且不存在催告情形的,法院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一年的规定。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4期58-6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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