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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破产条件时的违规减资对减资前债权人无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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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以减资形式逃避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减资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违规减资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的,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1条第1款规定的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符合破产条件时的违规减资相对减资前债权人无效,应当由管理人追收减资财产并归入债务人财产,依法分配给减资前债权人。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4期78-8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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