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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应作为外观设计近似性比对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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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在审理电子产品类外观设计侵权案件时,要正视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不应当排除电子产品通电使用状态下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司法应根据被诉侵权设计的图形用户界面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重大小,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大小,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确定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似。
作者 岳利浩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4期91-94,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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