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安全法所确立的"代理式监管思路"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当有机衔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其实质是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认定本罪应坚持义务犯的法理。司法上认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以"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为前提,这使得本罪的处罚对象不是中立帮助行为。适用本罪必须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监管刑事责任边界,防止不当扩大处罚范围;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相互冲突的监管义务时,只要其履行其中一个义务且确实难以同时履行其他义务的,就应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9期16-22,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