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坚持对管辖错误[由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除反映法院的案件管辖秩序外,还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采取有别于一般地域管辖错误的处理方式,除特别说明外,本文中的管辖错误不包括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错误。]有错必究的司法理念,严格维护诉讼管辖秩序,构建了立案阶段管辖审查,管辖异议程序和移送管辖制度相衔接的管辖错误处理机制。管辖错误的发现既包括当事人提出异议,也包括法院依职权审查;处理的阶段上,从立案阶段到裁判做出前均可能处理管辖错误,使已经完成的诉讼进程由于存在管辖错误被推翻。这种追求绝对正确的程序设计,并不符合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造成立案阶段管辖审查过于严格,实体审判前移;审判中管辖争议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损害诉讼程序的安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管辖制度做出大幅修改,亮点之一是规定了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应诉管辖制度体现的司法理念是承认潜在的管辖错误不可避免,为潜在的管辖错误提供可能的正确化路径,防止由于管辖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危害诉讼程序的安定。应诉管辖制度的法律移植面临着与固有制度融合的问题,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及适用上的不周延性,特别是与管辖异议程序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衔接,导致实践中仍面临大量案件难以及时、有效的终结管辖争议的困局。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反思对管辖错误有错必纠的做法,正视潜在管辖错误不可避免的现实,平衡管辖正确与程序安定之间的关系,明确管辖异议程序终结管辖争议处理的制度功能,构建应诉管辖和管辖异议程序相衔接的管辖争议处理终结制度。
出处
《特区法坛》
2018年第2期16-21,共6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