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经建立起由民事基本法确权+侵权法救济保护的人格权民事立法体例,同时也初步建立起以民法保护为基础,公法、私法协同保护人格权的基本立法架构。面对国外(地区)人格权立法及其新发展,我国的人格权立法应该补充完善相应的人格权类型,加强对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完善人格权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构建公私法衔接、协同保护的人格权保护机制。
出处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55-60,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