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商事责任的兼容和不兼容性决定了加重责任理念在商法体系中的独立价值。首先,民、商立法例的理性选择是民事基本责任和商事特殊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础。其次,民、商法适应经济关系的差异和价值取向的不同是商事责任独立价值的根本缘由。民法适应简单经济关系,以公平优先为价值理念;商法适应高级形态的商品经济,主张效益优先的同时并不否定公平原则。对加重责任理念进行的立法构想,包括商事主体责任之加重、意思自治限度之扩张及行为解释之严格。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年第2期72-77,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