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理论通说认为,淘宝网店因其具有使用性、稀缺性、支配性和客观性等属性,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网络虚拟财产而受到法的保护。《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却仅仅是个委任性条款,缺乏明确的规则性指引。淘宝规则明确禁止淘宝的登录名、淘宝昵称和密码的转让、赠与或继承,虽淘宝后续出台了关于店铺因离婚析产、继承过户等事由的过户细则和流程,但要求用户申请过户时提供公证处出具相应的公证书,实务中公证机构往往因为淘宝店铺的网络虚拟财产定性缺乏法的明确指引而拒绝受理此类公证。公证机构作为预防纠纷的主力军,当担负起其社会责任,为公民提供多面的公证服务。本文从声明书(放弃)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离婚补充协议书公证、淘宝店铺经营权转让声明书公证三种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之下尚且可行的公证类型,探讨公证在淘宝网店移转法律保护中的介入形式。
出处
《中国公证》
2018年第5期55-60,共6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