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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屋须经房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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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进城租门面做生意,早已不是新鲜事。可租门面的过程中,一些缺乏经验的农民看到门面上贴着“转让”二字后,便草草和“房东”签了合同。其实,这些转让门面的人,可能只是一个“二房东”。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二房东”唐某返还次承租人夏某房屋转让费及押金,共计49000元。
作者 孔祥娟 陆杨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18年第12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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