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合同解除责未尽 构成侵权须停止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情:2011年,江苏盐城市建湖县林场同意薛某在其所有的林地上养鹅,薛某每年缴纳租金800元。直至2015年,双方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林场不再收取租金,薛某也暂时停止在林地上养鹅,但一直未拆除养鹅的简易棚子、鹅栏及其他设施。林场多次敦促薛某拆除相关设施未果,遂诉至法院。2017年11月,本案审理过程中,薛某又新进了一批雏鹅。在原告的林地上继续养殖。
作者 董维玉
出处 《农村新技术》 2018年第6期61-61,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