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建设现代警务管理体制,应进行“大部门制”和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改革。“大部门制”改革能够很好地重塑警务组织形态、警务流程形态、警力配置形态,可以实现提升警务效能的目标。但在一般公务员编制和人事管理框架下,“大部门制”也面临机构精简、领导岗位大幅减少后民警晋升空间小等切身利益受影响的现实困境。公安机关只有按照《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才能破解改革困局,即“大部门制”改革后,应立即配套进行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这样既能有效提升警务效能,又能保障民警发展空间和切身利益。
出处
《公安研究》
2018年第4期7-12,共6页
Policing Studies
基金
本文系江西警察学院与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现代警务管理体制协调创新中心”和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项目“关于公安事权划分问题研究”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