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护环境、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最高司法机关在2006年、2013年、2016年先后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以弥补现行法律存在的漏洞与缺陷,增强刑法适用的可操作性。2016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环境犯罪的认定具体化、有毒物质管制严格化、提供虚假环境证明与修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数据等入刑明确化。在这些内容的背后,体现了立法理念上人类中心主义的弱化、保护法益上生态法益的纳入、罪过形式上过错推定原则的考量。应在理论上重视研究环境污染犯罪构成要件,以便指导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促进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12-15,共4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