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写作软件使用者利用写作软件的"大数据作品信息库"和"智能写作功能",擅自使用享有著作权的在先源作品,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智能化写作过程当中,人工智能写作软件使用者利用智能化的数字技术改变享有著作权的在先源作品,并在此基础之上创作出"混合作品"。以"实质性相似+接触"的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判断,智能写作软件使用者对在先源作品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之中的直接侵权。为保障在先源作品实现预期的著作权益,鼓励写作者创作出优质的独创性作品,《著作权法》应当对人工智能写作软件使用者的著作权侵权加以规制。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49-52,共4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版权保护"(16JJD82002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