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就仅有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借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种较为普遍观点,将其理解为举证责任倒置,简单将转账凭证等同于借条。这一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在此类案件中,该条规定的被告举证责任仅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非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被告作为反证方,其证明标准只需达到动摇法官内心确信,而非高度盖然性;被告所负为事案解明义务,目的在于促进法官对案件法律要件事实的查明,违反此义务并不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出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5期133-134,共2页
Journal of 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