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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新《党章》为标准探索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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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党章》明确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笔者认为这既是贯彻落实《党章》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要求,更是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和先进性的必要措施。
作者 申军伟
出处 《基层政治工作研究》 2018年第2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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