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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命垂危患者的紧急救治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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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该条文规定的是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负有的紧急救治义务,但是,这一规定对于采取紧急救治医疗措施的基本要求以及医疗机构违反该紧急救治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都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作者 杨立新
出处 《中国审判》 2018年第2期62-64,共3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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