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监督体系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的失范给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监督失范的关键原因,一方面在于现有的监督程序中缺乏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中止程序,另一方面在于现有的监督机制不能实现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有效监督。建立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能够弥补现有监督体系的不足,实现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有效监督。检察监督的独立性、专业性、高效率能够落实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拓展暂时性法律保护的路径。人身自由暂时性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令状主义来实现的。在我国,可以考虑由检察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状,并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申请令状。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91-96,共6页
Tribune of Study
基金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研究”(GJ2016C3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