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司权力是"以夷制夷"政治策略下的产物。元、明、清三朝对待土司权力的总体态度是既能落实朝廷的职责部署,又能"听我驱调",朝廷管控土司权力的意图不言而喻。清朝通过土司承袭制度法律化,治安责任刑罚化和土司地区律例适用的统一,采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责任分配达到土司权力逐渐被弱化、直至被剥夺的政治目的,并在土民地区建立中央权威,利用国家法律内在的正义有效地调控了宁远地区土司手中的权力。法制统一象征着国家权力在土司地区的全面介入,辅助贯彻清朝改土归流的民族政策,完成了土司权力从"王"的安抚到"皇"
出处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25-29,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6BMZ017)
长江师范学院立项建设学民族学2017年度特别委托项目"西南地区土司法制监控与社会调适研究"(项目编号:2017TSW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