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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作为 用好立法权监督权——从江门市“加强山体水域保护”谈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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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思想最直接的体现。然而,这项最能体现国家权力机关性质的职权,与人大立法、监督、人事任免三权相比,长期以来却是运用得最少、行使得最不充分,普遍存在着程序性决定多、实质性决定少,被动性决定多、主动性决定少,号召性决定多、可操作性决定少,决议决定多、监督落实少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有效发挥。
作者 钟军
出处 《人民之声》 2017年第11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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