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无故逾期举证,采纳也要处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基本案情】蜀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陈某诉被告余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月向余某、潘某送达了原告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10月18日,二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作者 蒋鸿铭
出处 《江淮法治》 2018年第10期55-55,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