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于对群体性行政纠纷案件审理的现实需求,法院出现了带有部分示范诉讼特点的"准示范诉讼"审判模式,这种模式是先于司法制度而进行的实践尝试。综合已有的"准示范诉讼"的运行效果及其遭遇的制度壁垒,以及"职权型示范诉讼"在程序特性和设置机理的特点可以看出,对我国当前的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审理,适度强化"职权型示范诉讼"程序具有明显优势。本文以我国基层司法的实践经验为基础,进一步探讨了适度强化法院职权性质之下的"示范判决扩张"、"当事人加入及退出"机制,勾勒出我国"职权型示范诉讼"从立案到判决后的建设路径,并对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了特别考量和制度设计。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41-45,共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