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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权的性质及法律保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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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据以探讨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赵某某与郑某某夫妇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老大郑某水、老二郑某江、老三郑某珍、老四郑某秋。2013年11月12日郑某某去世后,案外人赵某某、被告郑某江、被告郑某珍及被告郑某秋在未将郑某某去世的消息通知原告郑某水、且在原告郑某水未到场参加葬礼的情况下办理了郑某某的丧葬事宜,并将郑某某老人葬在村公墓以外的墓地中.
作者 刘扬军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71-74,共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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