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据以探讨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赵某某与郑某某夫妇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老大郑某水、老二郑某江、老三郑某珍、老四郑某秋。2013年11月12日郑某某去世后,案外人赵某某、被告郑某江、被告郑某珍及被告郑某秋在未将郑某某去世的消息通知原告郑某水、且在原告郑某水未到场参加葬礼的情况下办理了郑某某的丧葬事宜,并将郑某某老人葬在村公墓以外的墓地中.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71-74,共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