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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送达的司法审查标准——以216份行政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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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行为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递交给相对人的制度,该理论忽略了行政行为的过程性特征,认为行政行为的送达对象仅为最后的行政决定。本文认为,行政行为的送达应该是指行政主体将有关行政决定和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意向告知或明示行政相对人并使行政相对人予以受领的行政行为。
作者 项励 邹绍莉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80-85,共6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7

  • 1行政处罚法第39条.
  • 2张载宇著.《行政法要论》,台北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347页.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 4张家洋著.《行政法》,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82页.
  • 5尹家茜.《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被判撤销另重新作出》,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66648&k-title=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k-content=-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k_author=,2009年7月29日访问.
  • 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行政判决书,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总第60期).
  • 7杨登峰.行政决定效力的本质与体系[J].行政法学研究,2013(4):44-52. 被引量:12

同被引文献14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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