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视频聚合行为应否纳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的问题近来在司法界以及理论界产生了重大分歧、争论激烈,这是信息化数字网络技术发展与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又一次碰撞。在当前复杂的网络技术背景之下,作品的存储以及传播方式已经发生改变,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正在从"复制权"向"传播权"转移。因此,很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涵盖范围,打破传统有关"提供"行为的界定,建立广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将视频聚合此类具有明显传播特征的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从而实现在新传播技术背景之下各方利益的平衡。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26-31,共6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