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初级会计实务》教材中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应收利息会计处理问题,本文指出,不单独确认应收项目而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的处理方法没有法律依据;收到股利或利息时确认投资收益会虚增企业利润,增加企业税负;不论是企业取得属于流动资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取得属于非流动资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均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40-41,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