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等相关政策制度的出台以及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设立,初步搭建了商业银行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开展的架构。根据相关规定,债转股实施机构可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受让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并实施转股。
出处
《中国城市金融》
2018年第6期29-32,共4页
China Urb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