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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不同形态及败诉责任划分 被引量:2

On the different forms of the joint defendants and the division of losing responsibility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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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共同被告败诉后,各被告之间必然产生败诉责任的划分和承担问题。行政诉讼被告的败诉责任包括两类:一是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以及被确认违法或无效等,属于性质认定的接受型责任。二是做出补偿、赔偿和履行给付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败诉的诉讼费用等,这属于作为义务的履行型责任。前一类责任不能分割,须由共同被告一起整体承受;后一类责任则要具体划分各共同被告之间需要承担和履行的义务。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在现实中有协作型共同被告、批准型共同被告和复议型共同被告等各种形态。不同形态的共同被告中各被告之间的关系并不相同,对共同做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影响,进而也会导致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侵害作用有差异,这决定了败诉责任的分担应有所区别。在一般原则上,协作型共同被告之间基于他们的平等地位和作用,应均衡分担责任;批准型共同被告之间基于批准机关有实质性的最终决定权,应由批准机关分担主要责任;复议型共同被告之间基于复议决定只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的结果,应由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分担主要责任。
作者 方世荣
出处 《南海法学》 2018年第2期1-6,共6页 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重大项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重要战略研究"(16ZZD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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