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具备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中国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外国渔民行使刑事管辖权,存在一定问题。作者建议一方面完善立法,从提高刑罚入手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适用保护管辖权增加依据;另一方面加强执法,依据属地管辖权或保护管辖权分别加强在领域范围内的或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执法力度。
出处
《南海法学》
2018年第2期106-112,共7页
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研究"(16ZDA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