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的政府董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未将国有企业的政府董事制度按竞争领域进行分类,造成了国有企业治理中的混乱;二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将政府董事和外部董事混淆,使得政府董事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三是政府董事的委任不规范和职能定位不明晰,使得政府董事的权利义务不明晰。因此,有必要明晰政府董事和国有企业分类治理的内涵,从法规范中寻求对政府董事制度的正当性支持,将政府董事分类为非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政府董事和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政府董事,从而实现对我国政府董事制度的规范建构,解决政府董事制度在国企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113-115,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