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毒品案件中的控制下交付措施需要受到"审判中心主义"的约束,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在毒品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是否采取过控制下交付措施会成为辩护方的辩护理由,而法院不仅对控制下交付措施成立的认定概率低,也通常会混淆控制下交付措施与诱惑侦查措施两者的概念。在对毒品案件中控制下交付措施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后,旨在通过完善控制下交付措施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控制下交付措施的犯罪形态标准、构建控制下交付措施适用的证据体系以及建立控制下交付措施适用的内部审查机制等措施予以改进。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1-6,共6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的省级课题2017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刑事辩护有效影响裁判结果的保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CYS1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