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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则中的间接代理

On Indirect Acting on Behalf in the Civil Code Di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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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现行民法上,《民法总则》中的直接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制度并列规定。前者肇源于大陆法系的直接代理,近期,《民法总则》已将其作为代理的基本形式明定下来。反观后者适时借镜了英国法上的不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制度,符合了国家经济的发展趋势和满足了国际共运中的需求。现今,正值民法典分则篇的编纂之际,不应摒弃间接代理制度,而是应当将之斟酌并加以完善,妥善规定在合同编中。
作者 彭祺
出处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37-41,共5页 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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