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占,属于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之一,旨在强调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作为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其肇源于罗马法,之后多数域外法国家或地区对此予以肯认。在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中,却未予以明定,盖担心先占规则的首肯、体认会导致国有财产的流失且鼓励不劳而获的情况发生。于现今,这一理由的正当性及社会基础业已不复存在,故此,为使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能够应付裕如地规范财产流转关系,本文的分析、论证对象,系先占规则本身,拟从可行性、重要性及必要性角度提出建言,提供助力,由此以因应新时代对物权立法提出的的新要求、新期望。
出处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45-50,共6页
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