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时,其进项税额可一次全额抵扣。但是,该文件对诸如固定资产认定、固定资产用途界定、政策时效性、旧业务政策衔接等方面未予以明确,这将导致征纳双方对该类业务在进项税额处理上产生税收争议,势必影响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和目标的实现。通过对该政策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租入固定资产业务政策的完善和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67-70,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重庆市重电区域产业经济发展中心研究项目(项目编号:XJPT201710)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项目"高职院校财税专业实训课程‘1+3’教学模式应用与研究"(项目编号:CQGJ1715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