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由于该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所以纳税人在4月迎来了首个征期。但是在制度认识以及实务操作上仍有亟需明确的问题,如《环境保护税法》与其他环境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缴税问题、自动监测数据的误差、税收优惠标准的选择适用、固体废物重复征税以及计算标准的确定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能否准确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出台细化征收政策,便于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33-137,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山西大同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项目编号:2014-b-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