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理论根据我国现有的理论和国外的经验总结可以分为三种暂保单合同模式:批准型、可保型、立即生效型。按照《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可推知我国现在运行的临时保险合同模式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批准型临时寿险合同模式。对临时寿险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进行合同路径的论证,可以发现合同已提前成立,通过与正式人寿保险合同进行对比可以明确批准型临时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以表见代理和保险当事人的先契约义务对批准型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成立进行探究辨析,缔约过失赔偿可以弥补对于投保者因为信赖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展望批准型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发展,保险合同立法应该精细化、专业化,并借鉴吸收国外保险合同立法智慧,做到与时代共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