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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法律适用的理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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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仵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大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条款是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中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作者 王波
出处 《城建监察》 2018年第6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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