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借用国有企业的资质投标并支付手续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理应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处于完全市场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在与其他平等市场主体交易活动中并不具有贿赂犯罪意义上的权力,其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行为,相应地对其支付回扣、手续费等财物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应认定为对单位行贿行为。平顶山直属库为了在郑州粮食交易中心从事交易活动,借用国有企业宝粒公司的资质并向其支付手续费的行为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宝粒公司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作者 刘科 董子宁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12期66-69,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