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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帮人揽储不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Embezzling to Help Soliciting Deposits is Not Profit-making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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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但个人并未获取利益,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于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7期25-27,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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