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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负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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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是基于公司股东身份所产生的一种侵权责任,在股东的配偶不具有该公司股东身份或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共同侵权行为。该侵权之债系基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所负之债,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和性质。
作者 吕力 涂圣通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7期42-43,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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