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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软件干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天猫公司诉载信公司、载和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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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市场竞争是对资源和交易机会的争夺,互联网环境下的软件干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将该行为放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竞争公平与自由的立法目的下进行判断,对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进行平衡,防止脱离竞争法的目标进行泛道德化评判.
作者 范静波
出处 《企业与法》 2018年第3期57-5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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