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一件专利获得专利权的充分必要条件,亦是众多专利案件在专利实质审查接触到的最多的法条.对于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具备创造性必须满足的两个要件.而在具体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指南》将上述两个条件通俗化,以便于具体审查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其中,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俗化为具备非显而易见性,将显著的进步通俗化为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而法言法语的通俗化,其亦为大众理解何种程度的发明具备创造性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本文通过具体的阐述,为上述困惑提供一种理解视角.
出处
《中国科技信息》
2018年第12期121-122,共2页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